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贯彻专款专用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为它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1、校外科研经费:主管审批部门下达的各类研究经费以及有关单位委托科研任务的研究经费。
2、校内科研经费:校内科研经费主要为与学校事业发展直接相关的科研项目提供适当资助。校内科研经费总额,由校长办公会在每年校内科研项目评审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当年校内科研项目申报情况,决定当年校内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
第四条 来自校外的各类科研经费,在其划拨到学校后,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其余95%由课题组包干使用。管理费主要用于购买各类项目申请书、项目指南,申报课题等。
第五条 课题组使用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购置仪器设备;
2、进行科研调查、查阅科研文献资料,参加学术会议;
3、购置、复印科研所需的图书资料费用;
4、购买实验材料;
5、开展科研协作费用,计算、测试、分析费,技术咨询费;
6、召开小型研讨会、成果评审鉴定会;
7、学术论文评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发表或出版资助费;
8、为开展科研所必需的科研人员劳务费(一般总数不超过总经费的20%)。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人员在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具体标准是:获校内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经费总额的20%提取。劳务费一般于项目期中检查合格后部分支取,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支取余下部分。获校外经费资助的项目,按主管审批部门的要求办理。
9、特支费:上述开支范围之外的必需的其它开支,须经远研室认可、且开支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办法
1、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学校确保科研经费按时到位。
2、每一科研项目按其立项编号发给《科研经费使用登记表》,作为项目经费开支的记录。经费开支一律记入《科研经费使用登记表》。《科研经费使用登记表》,于完成课题、决算经费时交远研室备案。
3、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经费指标内掌握使用,但具体开支项目须报科技处审核备案。科研经费在使用时应本着勤俭办事的精神,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条件,不得任意扩大经费使用范围或变相挪用。
4、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财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和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到财务处申报后,办理验收登记手续,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5、没有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必须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述报告,否则将冻结经费。因故中止的项目要及时提交报告,作出决算,否则将不准其重新申报项目。
6、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结题后,作为学校财产的仪器、设备,应交回学校。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经财务部门复核后,可进行决算,由项目负责人将决算情况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结余经费按四、三、三的办法处理(即结余经费的40%由课题组提出作为项目奖金分配,30%交回学校,30%留作继续研究之用)。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报批
各类科研经费由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启动经费和后续经费两部分,其中后续经费一般在项目期中检查合格后予以核拨。启动经费和后续经费均实行预决算。200元之内的开支项目,经课题项目负责人签名、远研室审核、财务处复核后给予报销;2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须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追加
课题组在项目研究进程中,发现该项目值得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可于期中检查合格后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该项目的实际研究进展,决定是否为该项目追加科研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远研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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