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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电大专(兼)职教师科研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02 09:45 信息来源:六安电大 作者:远研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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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电大专(兼)职教师科研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校“科研兴师”和“科研兴校”的教育发展理念,切实按照《安徽电大六安市分校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我校教研人员科研考核和激励办法。
  一、考核办法
  1.改革年度科研工作量计分方法
  根据科研发展规律,改革教研人员年度科研工作量计分考核方法。
  2.科研成果基本质量的考核要求
  科研工作考核以4年(本年度及前3年)为一个考核期。
  3.鼓励开展团队合作研究
  对于参与学校组织的重大科研和决策咨询攻关的教研人员,给予特殊政策。
  二、校课题管理办法
  (一)科研规划课题
  1.课题类别: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三类。
  2.申报方法:重大课题每年3月进行校内招标。重点课题和青年课题从国家和省级课题申请中评出,不再另行申报。校课题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3.资助经费:校重大课题50000元/项,校重点课题5000元/项,校一般课题3000元/项。
  4.评审原则:参照国家课题进行量化评分;对教学新专题(须经教研部门推荐和省电大科研处确认)和青年教研人员申报的课题优先予以立项。
  5.完成时间: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申请延缓结项的最多不超过2年。
  6.结项要求:按照课题结项表要求结项。
  (二)调研、课程改革相关的课题
  1.选题:调研要有明确选题,重点围绕国家开放大学工作目标开展调研。
  2.组织方式:由各教研部门正副主任或学科带头人牵头,以教研部门为单位组织申报。每个课题组不超过5人,且课题组之间人员不交叉。
  3.资助经费:调研课题按照教研人员人均1000元的经费标准拨付。为了促进课题按期保质完成,立项后先拨付70%资助经费,其余的30%在课题结项后方可拨付,到期不能完成或被鉴定为“不合格”的课题,30%的经费自行取消。
  4.时间安排:每年3月集中申报;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调研。
  5.结项要求:每个课题组要深入实践认真调查,课题组需向科研处提交调研方案备案(包括时间、地点和人员)。
  
  三、 奖励的条件、范围与金额
    凡我校教学、科研、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由我校教职工为主申报的国家级重点研究课题,经鉴定通过后,发给奖励证书和不低于10000元的奖金;对获得省和省以上政府奖励的或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成果,学校设立特别奖,按原奖金额的200%给予二次奖励。
    由我校教职工为主申报的省部级科技开发项目,经鉴定通过后,发给奖励证书和不低于6000元的奖金;省部级以下科技开发项目,经鉴定通过后,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奖金。
    凡由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增刊除外),或其论文入选国际性学术研讨会的,发给奖励证书,并按照每千字100~120元发给奖金。
    对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有显著促进作用的科研成果在省电大或相应级别的部门获奖项目诸如教学课件、应用软件、参与省电大各项教学活动、宣传电大的省市级的演讲、知识竞赛、教学课程开发比赛等每项基数不低于600元的奖励,其他视具体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奖励标准。
    5、在报纸电台等种类省、市级传媒发表或参与电台访谈旨在宣传电大活动,每项奖励不低于400元的奖励
    6、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发展有具体方案并被学校采纳实施的,每项成果给予1000-6000元的奖励,此奖项具体由校长年度办公会议定。
    第三条 国家级学术期刊的认定标准。参照省教育厅高校职称评审确定的目录执行。
    第四条 申报请奖程序
    自由申报,申报人填写申请表,并附请奖项目的有关原件材料各一份。
    申报人所在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报学校远研室。
    远研室审核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
    经评定授奖的成果,向全校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星期为异议期。凡对授奖成果有异议者,可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出(远研室为异议者保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五条 奖金分配
    1、属于个人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归个人所有。
    2、属于集体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按各人工作多少、贡献大小比例协商分配。
    3、校外兼职教师科研奖金,比照在职专职教师的额度按照60%的比例颁发。但科研及其他研究成果署名为第一署名,署名全称为安徽电大六安市分校的按专职教师的奖金比例颁发
    第六条 其它
    科研成果奖一般每年颁发一次。
    凡已获得各种奖励的成果,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实,按程序撤消奖励,追回奖金,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远研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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